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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册公司扩大注册资本有哪些风险呢?

来源:www.tjyizhao.net 时间:2022/4/21 9:15:41 浏览:

当大家在扩大天津注册公司资本的时候一定不能够忽视风险问题,很多风险都会为大家的公司带来比较惨重的损失,相信大家都清楚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天津注册公司扩大注册资本有哪些风险呢?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一些股东认为应该扩大天津注册公司资本,以显示更强的企业实力,但这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天津注册公司资本的认购制下,真的是武断吗?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当大家在扩大天津注册公司资本的时候一定不能够忽视风险问题,很多风险都会为大家的公司带来比较惨重的损失,相信大家都清楚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天津注册公司扩大注册资本有哪些风险呢?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一些股东认为应该扩大天津注册公司资本,以显示更强的企业实力,但这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天津注册公司资本的“认购制”下,真的是武断吗?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一些股东认为应该扩大天津注册公司资本,以显示更强的企业实力,但这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一)“认购制”不是“任意制”,“认购”不等于“不付款”,仍需最终付款。虽然在公司登记时,股东无需立即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但仍需对出资的时间、数额和方式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否则,股东仍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认缴制”下,股东承诺的出资时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承诺一经登记,股东的出资义务即由约定义务增加为法定义务。因此,认购制度并没有否定天津注册公司资本的法律原则,而是在法律框架下赋予公司更多的筹资和使用自主权。

  (三)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变,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变。

  (四)在“认缴制”下,公司虽然不需要“验资”,但不可能不出资。取消验资只是将股东出资要求由政府控制改为公司自治,由事前验资改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由政府部门监管改为全社会共同管理。这些变化表明:在认缴制度下,股东的出资要求和管理并不宽松,而是更加严格合理。

    因此,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投资能力,作出合理的认缴承诺,不得过度、不合理地扩大注册资本,同时应当信守承诺。